為規范醫院職工的加班管理,保障醫院及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合同法》、《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結合醫院的實際情況,經醫院研究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指的加班是指在醫院所規定的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因醫院指定工作或科室負責人指定工作,必須連續工作1個小時以上的情形。
2、加班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科室須有計劃的組織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時利用率,對加班加點從嚴控制。
(2)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后,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方可計算加班費。
(3)總量控制原則。對各科室人員加班時間根據實際情況由分管領導和科室負責人進行總量控制。
3、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或額外安排人員加班的,需提前說明加班理由、加班時長,經科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加班后應在考勤機錄入指紋或做好工作記錄備查。
4、未按規定履行加班審批手續的,均不視為加班,不計發加班費或安排補休。無正當理由不服從醫院和科室加班安排的視為曠工。
5、工作日組織的市區范圍內的活動,休息時間、節假日參加醫院安排的會議、培訓、學習等情形不應視為加班。
6、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對加班合理合規性負有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相關行政職能科室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虛報加班、套取加班費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信陽市中醫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