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為進一步加強醫院經濟合同的控制管理,規范經濟合同審簽,提高防范經濟風險能力,提升工作效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經醫院研究,特對經濟合同審簽作如下規定:
一、醫院對外經濟合同必須以“信陽市中醫院”名義簽署,由院長、院長授權主管院領導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各部門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簽署經濟合同。
二、業務經辦人受醫院法定代表人委托簽訂經濟合同時須使用《經濟合同簽訂授權委托書》。簽訂經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互換上述有關證明書,并作為經濟合同的附件。
三、有關合同審查部門要分工協作,各負其責,共同維護醫院利益。根據院領導審批同意,由院辦公室加蓋公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信陽市中醫院招標公告
下一篇:信陽市中醫院招標公告